金駿眉是通用名稱不能當商標
2013年12月24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金駿眉商標異議復審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金駿眉”是紅茶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不應作為商標進行注冊。
金駿眉商標糾紛源于2007年。當年3月9日,第三人福建武夷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正山茶葉有限公司提出注冊金駿眉商標的申請,指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茶、冰茶、茶飲料、茶葉代用品”等商品,在被駁回后申請復審,國家工商總局商評委復審裁定金駿眉商標予以初步審定并公告。
在異議期內,原告武夷山市桐木茶葉有限公司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商標局裁定異議不成立,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桐木茶葉公司遂向商評委提出異議復審申請。桐木茶葉公司主張,“金駿眉”是福建武夷山生產的一種紅茶,是“武夷紅茶”中“奇紅”的品種之一,屬于商品通用名稱,若允許其注冊,將損害公共利益。正山茶葉公司則辯稱,金駿眉是由其法定代表人江元勛首創研發并使用在第30類“茶”等相關產品上的商標,依法應當核準注冊。
商評委作出異議復審裁定,認為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金駿眉”已成為本商品的通用名稱或僅僅直接表示商品主要原料的標志,故裁定該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桐木茶葉公司于是提起訴訟,在一審法院維持商評委裁定后,該公司繼續向北京市高院上訴。
北京市高院認為,綜合相關證據,足以證明“金駿眉”已作為一種紅茶的商品名稱為相關公眾所識別和對待,成為特定種類的紅茶商品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應認定該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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