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享有商標注冊優先權
商標注冊申請優先權,是指商標注冊申請人在申請時間日期上的優先,即以前次申請商標注冊或首次使用商標的日期,作為后次申請商標注冊的日期。商標注冊申請優先權有兩種類型:一種是商標申請日期的優先權,另一種是國際展覽會臨時保護性優先權。
根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要求國際展會臨時保護優先權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須是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商品使用的商標;享有優先權的法定期限是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商標注冊申請。超過了法定期限,不得再行使優先權;商標注冊申請人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享有優先權的聲明,并且在3個月內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應當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機構認證(展出商品的國際展覽會是在中國境內舉辦的無需認證)。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超過3個月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其是在中國政府主辦的醫療器械展覽會上首次展出標有“聽神”的商品,又在法定期限6個月內提出了申請商標注冊申請,并提出了書面聲明,符合商標申請優先權的實質條件和程序條件,享有優先權。而豐友醫療器械公司在2003年8月5日提出了注冊“聽神”商標的申請,盡管其提出申請的日期比大展公司提前,但是由于大展公司享有商標注冊申請優先權,就產生對抗豐有公司的權利,大展公司的注冊商標申請日期應為2003年4月6日。如果其他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大展公司2003年4月6日之后就相同或近似“聽神”的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助聽器的產品上提出商標注冊申請,該申請都將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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