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首判侵犯顏色組合商標權案
2013年12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迪爾公司訴九方泰禾國際重工(青島)股份有限公司和九方泰禾國際重工(北京)有限公司商標侵權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及合理費用45萬元。這是現行《商標法》將顏色組合商標納入保護范圍以來,法院認定被控侵權行為侵犯顏色組合商標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第一案。
1997年,迪爾公司開始在中國市場生產收割機、拖拉機等商品,其生產的收割機、拖拉機均統一采用“綠色車身、黃色車輪”的顏色組合。2009年3月21日,經商標局核準,迪爾公司對“上半部分為綠色、下半部分為黃色”的商標取得注冊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7類和第12類聯合收割機。
迪爾公司起訴稱,2011年以來,該公司發現兩被告生產、銷售以及在網站上宣傳其商品時,使用了與上述注冊商標相同的標識,構成對迪爾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法院審理后認為,迪爾公司在申請書中明確聲明該商標為顏色組合商標,并在所提交的文字說明中明確了顏色使用的具體位置和方式是“綠色用于車身,黃色用于車輪”。兩被告所生產及銷售的收割機,與迪爾公司綠色和黃色的使用位置相同,排列組合方式一致,顏色基本無差異,構成商標相同。故兩被告構成對迪爾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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