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商標注冊與集體商標的聯系與區別
證明商標注冊與集體商標都是由多個生產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共同使用的商標。證明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的質量達到規定的特定品質;集體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來自同一組織。
證明商標、集體商標的申請人都必須是依法成立的組織,但證明商標的申請人還必須對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或監督能力。
證明商標具有開放性特點,只要其經營的商品或服務達到管理規則規定的特定品質要求就可以要求使用證明商標;集體商標只要是該集體成員均可使用,該組織以外的成員不得使用,故稱為“俱樂部型”。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能在其商品或服務商使用該商標;集體商標的注冊人可以在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集體商標。
國家商標局編印的《地理標志注冊指南》第12條明確;“轉讓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由受讓人辦理轉讓注冊商標手續。受讓人應當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并附送商標使用規則及其他文件”。由此看到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同樣也可以轉讓,但是與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的轉讓相比較,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受讓人還應當具備相應主體資格。如證明商標注冊人必須是依法成立,對商品和服務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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