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奪回海棠灣商標
2013年5月10日,北京市高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國家工商總局商評委作出的裁定,撤銷香港居民李隆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正在使用、有一定影響力的第4706970號海棠灣商標。
海棠灣休閑度假區開發項目是海南省三亞市政府于2004年4月啟動的重大建設項目,2005年6月海棠灣國家海岸建設工程啟動后,出現了多起搶注海棠灣商標事件,被搶注的商標涉及20多個類別的商品和服務。得知海棠灣商標被香港居民李隆豐搶注后,三亞市政府于2009年12月4日以政府名義向國家工商總局遞交書面報告,啟動維權行動。之后,海棠灣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向商評委提出爭議申請。
2011年7月4日,商評委作出商評字(2011)第12545號裁定,撤銷第4706970號海棠灣商標。李隆豐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一中院一審判決撤銷第12545號裁定,要求商評委重新裁定。商評委不服,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院查明,爭議商標由李隆豐于2005年6月8日申請注冊,核準注冊日為2009年1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43類住所、提供野營場地設施、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務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19年1月6日。海棠灣管理委員會向商評委提交的證據中,有很多文件能證明管委會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已經使用海棠灣商標。北京市高院還查明,李隆豐在不同類別商品或服務上申請注冊了香水灣等30余件與海南地名、景點有關的商標,多件商標有轉讓記錄。李隆豐曾與海棠灣管理委員會聯系,希望高價轉讓海棠灣商標。這些證據足以認定李隆豐申請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構成《商標法》規定的“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北京市高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北京市一中院(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2753號行政判決,維持商評委作出的裁定。
李隆豐依然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13年8月12日,最高法作出行政裁定,駁回李隆豐的再審申請,維持商評委的裁定及北京市高院的判決。至此,海棠灣商標之爭塵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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